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与干部选拔使用、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有机结合起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政勤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中,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济南市直属的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企业领导干部是指由市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七部门组成,以下简称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的结论性评价。审计评价包括审计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两部分内容。
审计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企业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和其他经济活动情况作出的职业判断。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领导干部本次接受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的情况,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提出评价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后作出的结论。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性原则,即以审计事实为依据,独立客观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 稳健性原则,即以审计认定的数据用写实的方式准确、具体地进行评价,对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评价。
(三) 权责一致原则,即以领导干部的行使权力范围为界,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评价,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
(四) 重要性原则,即审计评价主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对一般性问题可以不作评价。
(五) 全面性原则,即全面、历史地分析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避免以个案问题进行整体定性。
(六)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审计评价内容
第五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审计结果评价基本内容为: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执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效益情况;个人廉政情况等。
评价指标:
(一)任期内各年度财政收入完成额,各年度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二)财政收入增长率=(本年或本期财政收入-上年或上期财政收入)÷上年或上期财政收入x100%;
(三)财政支出增长率=(本年或本期财政支出-上年或上期财政支出)÷上年或上期财政支出x100%;
(四)任期内各年度地区本级税收完成额;
(五)地区本级税收增长率=(本年或本期地区本级税收-上年或上期地区本级税收)÷上年或上期地区本级税收x100%;
(六)财政对教育、农业、科技三项法定支出的增长率=(本年或本期财政对教育、农业、科技三项法定支出-上年或上期财政对教育、农业、科技三项法定支出)÷上年或上期财政对教育、农业、科技三项法定支出x100%;
(七)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率= (本年或本期社会保障资金应征收金额-本年或本期社会保障资金实际征收金额)÷本年或本期社会保障资金应征收金额x100%;
(八)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率=(本年或本期社会保障资金应发放金额-本年或本期社会保障资金实际发放金额)÷本年或本期社会保障资金应发放金额x100%;
(九)领导干部任期内新增政府负债额=任期末政府负债额-任期初政府负债额;
(十)政府负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任期末政府负债总额÷任期内近3年财政收入平均额);
第六条 市直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审计结果评价基本内容为: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效益情况;个人廉政情况等。
评价指标:
(一)违规行为比率=违规行为金额÷审计资金总额×100%;
(二)账务处理差错率=账务处理差错金额÷审计资金总额×100%;
第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审计结果评价基本内容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情况;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及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等。
评价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离任时负债总额÷离任时资产总额×100%;
(二)资产保值增值率=离任时净资产总额÷任职初净资产总额×100%;
(三)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四)违规行为比率=违规行为金额÷审计资金总额×100%;
(五)账务处理差错率=账务处理差错金额÷审计资金总额×100%。
第八条 综合评价主要是依据下列审计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一) 领导干部本次接受审计情况;
(二) 领导干部历次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三)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企业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审计意见情况。
(四) 其他单项审计情况。
第三章 审计评价标准
第九条 对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1%,并且审计认为调整数额较小不影响使用“真实”评价用语的;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1%、<5%,并且不影响使用“基本真实”评价用语的;不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调整幅度>5%,或违规行为性质严重,数额较大,无法使用“基本真实”评价用语的。
对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合规的标准为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或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基本合规”评价用语的;不合规的标准为违规性质严重、数额较大,或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审计机关无法进行职业判断的。
第十条 对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合法的标准为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有关的行政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财政法规;基本合法的标准为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有关的行政行为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的现象,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不合法的标准为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有关的行政行为违反国家的政策和财经法规,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
第十一条 对重大经济决策一般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及决策执行的有效性两个方面作出评价。
对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提供的决策方案至少两个,决策时主要负责人能够尊重多数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决策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决策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或决策前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不充分或缺失,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对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能够有效监管人、财、物的使用,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能够基本有效监管人、财、物的使用,并基本实现决策目标但有轻微损失浪费;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执行,不能有效监管人、财、物,造成明显损失浪费,不能实现决策目标。
第十二条 对内控管理制度情况一般从健全性、有效性两个方面作出评价。
对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健全的标准为所有的控制点齐全,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均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基本健全的标准为控制点基本齐全,基本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不健全的标准为关键控制点有疏漏,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
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有效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控制的职能,实现控制目标,没有出现内部管理控制问题;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但有关人员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地执行内控制度,没有出现重大控制漏洞,基本实现控制目标;无效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但没有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控制人员,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没有实现控制目标。
第十三条 对个人廉政情况的评价应客观表述在审计范围内发现领导干部,在住房、用车、通讯费报销、出国考察等方面有无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有无兼职取酬及利用职权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等。没有发现问题的,规范用语为: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延伸审计相关单位,抽查XX个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召开座谈会与XX名领导干部谈话等审计方式方法,本次审计未发现XXX同志任职期间在个人住房、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方面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问题,及相关经济问题。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综合评价主要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优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次审计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财政财务情况真实、合法、有效,各项决策内容符合程序;
(二)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企业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率达100%。
良好等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次审计发现问题,财政财务违规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不够真实合理,决策程序基本合法、有效;
(二)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企业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率≥90%。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一般等次:
(一)本次审计发现问题,财政财务违纪违规金额较大,情节较重,失实内容较多,决策程序不规范、执行效果差;
(二)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企业审计决定执行率和审计意见落实率≥80%、<90%。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较差等次:
(一)本次审计发现问题,财政财务违纪违规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内容严重失实,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无决策程序可言;
(二)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企业审计决定执行率和审计意见落实率<80%;
(三)审计发现违法违纪现象,且有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或司法处理;
(四)本单位存在“账外账”、“小金库”等违规现象,且数额较大;
(五)接受审计期间有关责任人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审计资料。
第四章 经济责任界定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是要界定领导干部个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个人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属直接经办、参与或指示他人办理及强制命令他人办理的;对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属指使或强制命令交办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属因渎职或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造成的。
主管责任是指由于领导干部主观原因不重视、管理不得力或放纵他人引起的;由于对所分管单位指导监督不力或管理疏忽造成的。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独立核算的部门、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定:
(一)按照职责分工。领导干部只对其分工负责的工作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对其他领导成员分工负责经济工作只承担主管经济责任。
(二)领导干部分工负责或非分工负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凡经领导干部直接决定、认可、经办、签字、授意、指使的事项形成的经济责任,应认定为直接经济责任;对于不是领导干部直接决策、审批、同意、经办的经济行为,应认定为主管责任;属分管人员经办,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了解又不是集体决策的,应认定为领导责任。
(三)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的经济事项,领导干部应负主管责任,但审计评价时应当说明集体决策的事实情况,或按照党委会议记录的有关要求界定经济责任。
(四)领导干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独立核算的部门、单位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相关问题,按照相关性原则,界定为领导责任。
上述责任的界定,应当严格遵循客观性原则,在取得被审计的地区、部门、单位、企业与经济责任相关的批件、签证、会议记录、调查笔录等审计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在没有取得或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确实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其经济活动的具体过程。
第十七条 界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要注意区分下列责任界限:
(一) 工作失职责任与工作失误责任的界限;
(二) 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界限;
(三) 违反财经纪律与改革、创新导致失误的界限;
(四) 现任领导责任与前任领导责任的界限;
(五) 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
(六) 直接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界限。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建议优先提拔使用;综合评价为“良好”等次的,可正常使用;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扬。综合评价为“一般”等次的,可不影响使用。综合评价为“较差”等次的,建议不予提拔重用,并一律予以谈话。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评价材料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 组织部门将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写入干部考察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综合评价达不到良好以上等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所在单位不能参加先进单位评选。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综合评价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负责同志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给予批评教育;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谈话,并建议市委给予诫勉;连续两次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建议市委给予免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运用审计结果情况,要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存入市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审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订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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