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市级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确定和执行程序,规范审计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 审计范围
市直属党政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副局级以上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市管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市属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 审计形式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遵循“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任中审计、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为主的工作模式。
三、 年度审计任务的确定
每年年底前,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市委、市政府的意见,提出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商市审计局同意后,共同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下一年度市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计划建议。
市审计局也可以根据需要,提出任中审计对象初步名单,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列入年度市级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
特殊情况下,年中可以提出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报告。
四、 下达审计任务
年度市级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和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五部门联席会议报有关部门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市审计局下达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书。审计任务书一般采用固定格式,主要包括审计的对象、时限等有关内容。
五、 审计执行
市审计局根据市委组织部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书,将所涉及的审计对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 审计报告
审计结束后,市审计局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
七、 审计结果运用
市纪委、市监察局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监督信息库,在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升降、奖惩、监督工作中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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