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深入发展,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央、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和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济发〔2005〕12号)及其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建立及协调运转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专职机构建立及人员到位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及保障情况;
(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情况;
(五)依法、程序、项目质量情况;
(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办法建立健全情况;
(七)执行审计纪律,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八)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九)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信息简报被批示情况;
(十)工作创新情况。
第五条 审计考核每年考核一次。采取单位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自考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考核情况反馈和通报制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并向全系统进行通报。
被检查单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将纳入市审计局审计业务年度考核范围,并将实际得分按一定比例折算后,计入年度考核成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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