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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章程

[ 上传时间:2008-6-3 15:42:06 阅读:

 

济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章程

(2002年9月 6日济南市内部审计师

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 Jinan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缩写为JNIIA。

第二条  本会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服务的社会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发挥本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管理、服务、宣传、交流。即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通过各种方法开展宣传,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积极开展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讨,扩大交流,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五条  本会接受济南市审计局的领导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三纬九路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根据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联系实际,协助审计机关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研究探索内部审计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内部审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做好注册管理和后续教育工作;

(五)组织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开展内部审计学术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济南内审通讯》刊物;

(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为本会会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七)开展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

(八)开展国内和国际行业之间的各种考察、学习、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县(市)区审计局、行业内部审计师协会,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水平者;

2.在审计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审计人员;

3.各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管理指导人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接受后续教育、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有关决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内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济南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济南市审计局、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门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和各地方、部门内部审计师协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本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学术交流、调研、评选等活动的支出;

(二)本会聘请专家、教授人员劳动服务的支出和应由本会支付的本会工作人员的劳务、服务费用;

(三)本会所需办公用品及购买各类书刊资料的支出;

(四)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事前经市审计局、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故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终止动议须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2年9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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