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资金集中结算的要求,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行政事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资金集中结算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行政府资金集中结算的行政事业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所有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结算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以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行政事业审计的范围是对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结算的所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各自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他经济活动;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实施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保管会计资料、管理各项资金、执行有关政策的情况。
第四条 行政事业审计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五条 行政事业审计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要依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指令性计划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中心以及本局年度工作总体安排,统筹考虑行政事业审计年度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第六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以后,应通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搞好审前调查。审前调查过程中需要了解掌握被审计情况的有关资料,由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
第八条 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政府资金结算中心。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通知书向政府资金结算中心领取本单位会计资料,提供给审计组。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应积极协助并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和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各自不同情况负责对自身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和签证。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在政府资金集中结算形式下,行政事业审计应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岗位业务流程情况;
2、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主要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3、资产管理、重要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4、收入来源合规合法情况,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将收入不及时报账、漏报、瞒报、少报或不报账,形成单位的“小金库”,搞帐外帐;
5、支出结构和效益情况,重点分析行政成本的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共财政要求,是否体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
6、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有无挤占、挪用、浪费现象,以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
7、其他内容。
(二)对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的审计的主要内容
1、检查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会计核算工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管理的各项资金及会计资料是否安全、完整;
4、其他内容。
第十条 审计证据的搜集要体现客观性和充分性原则。一般情况下,由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签章,对涉及会计核算、会计监督、政策规定执行等有关方面的问题,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签章外,还应有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签章,以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计算机网络远程审计。审计机关与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通过网络对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实行网络远程审计。
第十二条 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应为审计机关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接口和网络远程审计技术保障,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电子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安全。
第四章 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审计机关之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属于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存在的问题,应当征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意见。上述单位应当自接受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政府资金结算中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属于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存在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的审计规范,严格审计程序,对国家秘密及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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