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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上传时间:2008-6-5 8:42:52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济南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的聘用、管理和考核,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济南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的聘用

第四条  审计办公室根据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需要,提出拟聘用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名单、聘用的程序和方式、审计费用预算,报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五条  选聘外部人员和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聘人员结合以前参与审计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建立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选取;中介机构由审计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择优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济南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要求和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经验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参加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投标候选人。

第六条  对特殊情况不宜实行招标的(如计划外急办项目、规模较小项目等),可以直接聘用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由审计办公室根据以往年度对中介机构的考核情况,择优提出拟聘用中介机构名单,报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后,向中介机构发出审计邀请函。

第七条  中介机构收到中标通知书或邀请函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依据招标文件和审计要求与审计办公室签订协助(委托)审计协议书。

第八条  中介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推荐审计人员,提交保荐函,并对推荐人员的执业行为负责。推荐人员经审计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填报外部人员基本情况表,列入外部人员和中介机构数据库。

第九条  市审计局监察室对选聘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审计办公室负责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有义务接受审计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按照审计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时,要按照审计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开展审计工作。严格遵循《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写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取得证明材料,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同时,要严格执行“十不准”审计纪律,加强对现场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外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一般人员具有二年以上中介机构从业经验,项目主审人员具备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过类似规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审;

(三)职业道德良好。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从业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凡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要事前向审计办公室提出回避要求。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应按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要求进行上岗前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审计纪律等。

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审计质量要求和工作时限完成审计事项,如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工期、质量、安全、投资及资金运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报告。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要定期向审计组或审计办公室汇报审计结果,每月上旬报告上月工程投资审减额(包括直接审减、间接审减、拒签额)和工程进度情况,项目竣工或每年年底提交跟踪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审计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自行对外披露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等。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审计项目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审计办公室批准,中介机构不得中途撤换审计人员。否则审计办公室有权中止与其签订的协议,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特殊审计项目,需另聘请相关专家的,由中介机构提名,经批准后聘用,所需费用由中介机构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费计取标准、结算程序执行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统一的计费标准和结算程序,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由审计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最终确定。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计办公室对每个参加审计的中介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对中介机构的工作纪律、业务基础工作、审计成果、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考核方法

(一)根据量化后的考核内容(见附表),按照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计分,考核分值由基本分值和档次分值两部分组成。

(二)当不具备加分或减分条件时,每项考核内容只获基本分。

(三)每项考核内容累计扣分超过该项基本分值时,按基本分值扣分;每项考核内容累计加分超过档次分值时,按档次分值加分。

(四)按审计内容定期对中介机构考核。协助审计项目考核由审计局负责,委托审计项目考核由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

(五)审计结束时,按各次考核分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经审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记入外部人员及中介机构考核档案,以此计算、支付中介机构审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考核等级及奖惩。

优秀(95分以上):在基础审计费的基础上给予基础审计费20%的奖励。

良好(80-95分):在基础审计费的基础上给予基础审计费10%的奖励。

合格(70-80分):取得基础审计费。

基本合格(60-70分):只发基础审计费的80%,向中介机构提出整改意见,中介机构整改完善前不准参与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不合格(60分以下):停发审计费,并停止两年参与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审计的项目另行安排中介机构重审。

中介机构取得的奖励审计费应主要用于现场审计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审计办公室每年将对中介机构的考核结果通报市审计局、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行业主管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审计办公室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其违约责任,禁止参与今后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济南市审计局 来源:济南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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