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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南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工作。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实施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2、市直各部门、市派出机构、市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情况,市直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3、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4、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对县(市)区长,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审计公告。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承担济南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九)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管理县(市)区审计局的局长、副局长;领导、协调、监督县(市)区审计局的审计业务工作;领导市审计局派出审计机构。 (十)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济南市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受理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实施县(市)区、市直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济南市审计局派出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对市直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列席和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完成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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