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回访的内容 (一)依法行政方面。了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审计工作是否规范,有无以权代法的行为。 (二)工作效率方面。了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是否按照审计承诺等规定,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按时或提前完成审计工作。有无存在无故推迟审计时间的现象。 (三)政务公开方面。了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是否实行审前公示制度,是否向被审计单位公开审计依据、审计程序、审计时限、工作纪律、监督投诉等情况。 (四)廉洁自律方面。了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行上级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和本局审计工作纪律的情况。有无吃、拿、卡、要、报等问题。 (五)征询被审计单位对今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回访的形式 (一)不定期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表》。请被审计单位将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工作表现、遵守职业道德和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如实填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表》中,在10日内寄送审计局纪检监察室。 (二)回访被审计单位。5月份和11月份作为集中回访时间。从各业务处室选择若干审计项目进行审计回访,确保实地回访率达到全年被审计项目的三分之一。对影响面大的审计项目或重点审计项目,由局分管领导带队进行回访,一般项目由纪检监察室人员回访。 三、审计回访的实施 (一)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长负责填写《审计组廉洁自律情况表》,廉洁自律情况表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审计组长分别签字盖章,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10日内送交局纪检监察室备案,作为向被审计单位发《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表》,进行审计回访的依据。 (二)纪检监察室依据《审计组廉洁自律情况表》提供的有关情况,分期分批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表》,并且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查阅整理归档。 (三)确定回访单位。回访单位一般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寄回、送回《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表》并且尚未回访过的被审计单位;影响面大的被审计单位或重点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回访应提前一天通知被回访单位,告知回访的目的和内容。回访采取征询意见和问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建议,又请其对回访卡上提出事项逐项填写意见,经接待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回访工作资料存档。 (五)建立健全审计回访反馈制度。对在回访中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及对审计组表扬等信息,及时通过《纪检监察情况摘报》等形式进行摘报,表扬好人好事,鼓舞斗志;对反映出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及时向有关处室反馈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改正。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济南市审计局审计回访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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