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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审计局关于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 上传时间:2005-7-28 14:59:48 阅读:

    第一条  为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制,规范和促进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根据审计署《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计组实施的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
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进入被审计单位前,与处室负责人对审计组全体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廉政意识;
        (二)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宣传有关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请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和监督执行;
        (三)审计任务结束时,负责填写《审计组廉洁自律情况表》,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和廉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廉洁自律情况表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审计组长分别签字盖章;
        (四)回机关后,如实向处室领导汇报审计期间廉政情况,并将《审计组廉洁自律情况表》报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10日内送交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四条  审计组送达审计工作通知书,同时附送《审计
人员守则》、《审计工作纪律》。
    第五条  审计组实行审前公示制度。到被审计单位审计要提前三天进行审计公示(年度重点审计项目一般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审计内容、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审计工作纪律、公开电话等。经济责任审计公示按济南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执行),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一)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如实上报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
        (二)审计人员个人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三)严守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审计质量。
    第八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规
定和各项廉政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二)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健身活动;
        (三)不准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
        (四)不准到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及其他财物;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审计期间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安排的公款旅游;
        (八)不准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为社会审计组织介绍审计业务,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九)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九条  按照局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抓好审计组廉政纪律的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审计一线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第六条、第八条各款规定的,情节轻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廉政纪律的,在审计系统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视情况追究审计组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年终廉政工作考核要量化考核标准,平时发现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有违反廉政纪律,《审计组廉洁自律情况表》漏交、漏项、无审核签字,填报内容经核查不实等问题,在考核中要酌情扣分。对严重违反审计组廉政纪律有关规定的,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制,年终考核时,个人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所在处室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
    第十二条  对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好,模范遵守审计纪律,事迹突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全局范围内进行表扬,年终考核时作为评选优秀等次和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文章录入:admin 来源:济南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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